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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合同后不愿卖了 合肥一房主毁约被判赔偿18万

更新时间:2017-11-22  

买家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后,房主因房价上涨不愿履行合同,双方因此对簿公堂。合肥装修网获悉,日前,肥西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,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,房主一次性双倍返还买家定金12万元及损失6万元。法官提醒,在二手房交易中,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、涤除抵押权、资金托管、户口迁移、违约金等问题,预防纠纷的发生。

  房主签订合同后不愿卖房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:2016年3月1日,吴某与房主陈某经中介公司居间联系,签订了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由陈某将房屋出售给吴某,转让价款76万元。

 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当天,吴某按约向陈某支付6万元购房定金,陈某出具了定金收条。由于市场因素,涉案房屋价格不断攀升,被告陈某与她老公张某便通过中介公司,向吴某提出不愿意出售房屋。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吴某起诉至肥西法院,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。

  陈某辩称,涉案房屋系她与丈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,共同所有,当初签订合同及协议时,张某不在场也不知情,事后也未获得张某的追认,故合同不生效。此外,在签订合同时,吴某已经知晓该房屋为陈某夫妻共同所有,按照当时的政策,没有张某配合,无法完成过户手续。因此,对于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风险,吴某能够预见。

 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买家

  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6万元定金,同时又约定“若单方违约,违约金为6万元整”,现因被告陈某违约,故原告吴某选择主张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,依法应予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决,陈某应一次性双倍返还吴某定金12万元及损失6万元。

  合肥装修网了解到,法官提醒,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,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,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,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。在二手房交易中,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、涤除抵押权、资金托管、户口迁移、违约金等问题,预防纠纷的发生。(文章摘自万家热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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